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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表示,向间接控制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非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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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8 16:2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巴西公司向国外间接控制人的汇款(例如特许权使用费)原则上可以从软件销售业务的所得税计算基础中扣除。这种理解是在联邦税务局的咨询解决方案 182 中建立的。


实际上,特许权使用费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当公司活动和生产源的维护所必需的费用时,通常允许扣除。支付给合作伙伴时允许扣除。该解决方案讨论了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控制者是否可以被视为合作伙伴。

根据税务局的说法,要界定“合作伙伴”一词的范围,有必要探究禁止扣除向合作伙伴支付的款项的目的,以及所得税条例(RIR)/中的其他假设2018.

再生产
向合作伙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包含在 IR 计算基础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节中的禁止似乎是最严厉的,因为它对于合伙人是自 电话号码列表 然人或法人,甚至在国内或国外有住所的条件是通用的。这是因为第 4,506 号法律1964 年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任何区分”,他说。

根据收入规定,不可扣除可以避免产生不符合公司需求标准的不当费用。

“因此,向法人实体自己的合作伙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们不是向自己支付,而是向第三方支付使用、享有或利用权利的报酬”,咨询摘录说。

对于Revenue,理解必然引向查询的核心,即“合作伙伴”一词的范围。 “因此,解释该术语超越了合伙人是持有公司股本股份的人的概念,适用于以某种方式相关的其他人,例如属于同一经济集团的间接控制人,必须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这些人之间的所有支出都缺乏合法性,而这正是立法者预见到这种假设时的意图。”该文件称。

调查
在本案中,纳税人告诉国税局,他的主要活动是根据分销和/或许可合同条款在巴西领土上进行软件商业化,因此,他定期向居住在国外的法人实体汇款。它强调巴西的法人实体和海外受益人属于同一经济集团。



因此,它询问,当向“合作伙伴”、在巴西付款来源中有效持有股权的外国法人实体进行支付时,或者当向“合作伙伴”支付软件分发权的款项时,或者当向这样的支付来源支付款项时,是否存在不可扣除的问题。所谓“间接控制人”,即支持不参股巴西支付来源的法人实体,而是通过其他法人实体(本国或外国)进行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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